被压覆矿权的赔偿
近年来,随着高速公路、铁路等国家基础建设及大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加,压覆矿产资源的情形也随之增多。那么,当矿产资源被压覆,矿业权人不能与建设单位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赔偿范围应包括哪些呢?
通常情况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方需取得矿权人的同意,双方就补偿等事宜达成协议后,最终通过国土部门的行政审批。但实务中往往因为补偿数额等原因致使项目双方无法达成合意,而与此同时建设项目却未停建,并随着工期的进展最终对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形成了事实上的“压覆”。此种情况下的压覆应界定为侵权行为。
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赔偿的相关问题
首先,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即:未经许可擅自压覆矿产资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行政机关在审批建设项目压覆时,如果压覆的矿产资源已设置了矿业权的,建设单位的申报文件中必须要有与矿业权人之间签署的赔偿协议;换言之,关于赔偿问题不属于国家征收或行政机关审批的范畴,是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自行协商解决的事宜,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
最后,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赔偿范围,行政机关仅仅做出了原则性的范围圈定,但并不代表赔偿范围不得突破或仅限于行政机关圈定的范围。
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程序
序号 |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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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定义 |
压覆矿产资源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与矿区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属于压覆) |
2 |
压覆矿产资源的范围界定 |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
1、重要矿产资源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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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则上不得压覆的资源范围: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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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单位报批时间 |
建设项目选址前 |
4 |
矿产资源权利类型 |
既可以是探矿权、也可以是采矿权 |
5 |
审批机关 |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
6 |
审批文件 |
以国土资源部审批为例(地方审批的具体见各省规定) 1、必须报送的材料: ⑴建设单位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 ⑵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论证材料; 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书。 2、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还应报送的材料: ⑴建设单位与被压覆矿业权人签订的协议; ⑵被压覆矿业权人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
7 |
储量登记 |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
三、矿业权人有权主张的赔偿范围
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失除了财产本身的损失外,还可能产生间接损害。在健身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形下,矿业权人损失的可得利益应当获得赔偿。
第一、矿业权人对矿山的投入和建设具有周期长、成本高的特点,矿山建设可能耗时几年,投入大量资金,人力和专业技术,而在此期间内企业无任何收益。企业愿意承受如此资金压力、较长回报周期的唯一原因即未来获取矿产品销售取得的收益。抛开企业自身经营行为,市场环境因素等,因为建设单位的压覆行为,矿业权人仅能收回投资成本,而丧失了未来获得投资回报的权利,这对矿业权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建设单位剥夺了矿业权人销售矿产资源获取利益的机会和权利,故而矿业权人有权就合理的可得利益向建设单位索赔。
第二、实践中矿业权人的上述可得利益是可以计算的。在已探明资源的品位和储量确定或可推算的情况下,可以估算出矿产资源的价值,进而测算出企业将获得的收益。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就这种可以明确估算出具数额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可得利益的损失与压覆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与被压覆的财产紧密相关。在正常情况下,矿业权人取得采矿权,完成矿山建设,就可进行矿产资源的采选、销售。因为建设单位的压覆行为,导致矿业权人无法开采矿产资源,导致最终无法实现后期收益。即建设单位压覆行为导致矿业权人丢失了获得矿产资源价值的权利。
基于以上原因,矿业权人的可得利用损失应当获得建设单位的赔偿。
四、赔偿数额可通过评估确定
那么赔偿数额如何来确定?如果矿业权人能够与建设单位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则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双方可按照协商一致的数额进行赔偿。但是可能很多情形中,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对于赔偿数额的意见有较大出入,难以达成一致;另外建设单位可能并不熟悉矿业领域,即使矿业权人也难以对损失的数额给出准确的判断。所以这就需要专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的介入。
通常情况下,在确定赔偿范围后,双方可委托评估机构对损失的数额进行评估。在矿业权人和建设单位对评估结果均认可的情况下,双方可依据评估结果确定赔偿金额;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则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