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地矿评字〔2012〕第20607号)
一、评估对象:(**省)**县**村煤矿采矿权。
二、评估委托人:**县**村煤矿。
三、评估机构:北京恩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四、评估目的:**县**村煤矿拟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生产规模),因该采矿权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省有关规定,需对该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并处置采矿权价款。本次评估即是为了实现上述目的,而为委托人提供“**县**村煤矿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公平、合理的价值参考意见。
五、评估基准日:2012年5月31日(储量估算基准日2006年9月30日)。
六、评估日期:2012年6月7日至2012年8月16日。
七、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
八、评估主要参数:
截至2011年10月31日,矿区范围内核实保有资源储量(111b+122b+332+333)115万吨。其中:111b类17万吨,122b类69万吨,332类14万吨,333类15万吨;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截至2006年9月底)115万吨;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112万吨;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69.21万吨;生产规模9万吨/年;采区回采率90%;储量备用系数1.4;评估计算服务年限为5.5年;产品方案原煤,煤质牌号为1/3焦煤(1/3JM)和气煤(QM34);原煤平均不含税销售价格354.70元/吨(含税价415元/吨);评估利用矿井固定资产投资2430.74万元;单位总成本费用294.19元/吨;单位经营成本271.19元/吨;折现率8%。
九、评估结果:
经评估人员调查、收集资料及对当地市场进行分析,按照采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估算,确定“**省**县**村煤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为398.46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玖拾捌万肆仟陆佰元整。
本次评估中,原采矿证范围(含原**县**村煤矿及原拉毕十四村煤矿)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保有资源储量30万吨,其中332类27万吨,333类3万吨,占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比例为26.25%((27+3×0.8)÷112),原采矿证范围评估价款为104.6万元(398.46×26.25%),大写人民币壹佰零肆万陆仟元整;新扩区保有资源储量21万吨(332类14万吨,333类7万吨),占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比例为17.5%((14+7×0.8)÷112),新扩区评估价款为69.73万元(398.46×17.5%),大写人民币陆拾玖万柒仟叁佰元整。合计本次评估价款为174.33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肆万叁仟叁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