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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储量动态管理初探
发表时间:2012-09-06

储量管理是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深入 研究新形势下矿产储量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储量 管理,促进矿产储量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矿 产开发要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 放在首位,提高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的方针政策,也是“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在矿政管理中的具体体现。
  储量管理的尴尬境地
  据初 步调查,各类矿山中真正做过地质工作,拥有矿产储量等基础 地质资料的只占少数,矿产储量管理的基础相当薄弱。而且,除国有矿 山外,几乎所有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户均没有对矿产储量的动用状 况进行统计管理。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于此前一直把主要精力放在制 止无证采矿,打击乱挖滥采,整治矿业秩序上,对储量管理难以兼顾。 加之体制改革后,储量管理体制由原来的国家和省两级管理模式调整为 国家、省、市(地)、县四级管理,储量管理特别是基层储量管理的方 法和途径正处于探索阶段,尚未确立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致使矿产 储量处于无人管理的尴尬境地。
  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上述原因,当前,矿产储量管理中普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矿产储量家底不清。目前的矿产储量统计主要靠基层企业报表, 由于此项工作专业性很强,而绝大多数矿山企业又无专业地测人员,每 年矿产储量统计基本上属于统计加估计,数据的水分大、可信度差,导 致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管理失去基础和依据。
   2.动用储量监管失控,矿产资源的破坏和浪费惊人。由于对矿山企 业动用矿产储量管理缺乏有效监控,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开采布置不 合理、开采工艺落后以及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厚弃薄等破坏和浪费 矿产资源量的现象大量存在,使大量国有资产白白流失。如有的煤矿整 个矿井综合回采率仅有40%-50%,远低于国家规定的90%左右的回采 率标准,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3.矿产储量耗竭过快,矿山寿命大幅 缩短,严重影响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据了解,由于矿产资源的过度消耗,绝大多数地下矿山的预期服 务寿命均远低于设计寿命。如某煤矿设计服务年限超过50年,由于开采 不合理,不到10年,矿井就进入了衰竭期,不得不依靠寻找残余煤柱勉 强生存。这种对矿产资源过度耗竭的现象在各个地区、各类矿种中均普 遍存在,其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将难以估量。
  4.偷逃矿产资源补偿费及其他税费现象严重。由于对企业开采情况 缺乏有效监控,矿山企业隐瞒产量、收入,漏缴、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及其他税费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加强对矿产储量的监控力度,对矿 山进行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势在必行。
  实施矿产储量动态管理
   所谓矿产储量动态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 管理的法律法规、地质技术规程及标准,以及矿山企业开采技术规范, 在对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进行登记的基础上,对矿山企业动用矿产储 量按年度进行审批、注销,并对企业动用储量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跟 踪监督核查的一种管理模式。矿产储量动态管理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是摸清储量家底。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核定的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对矿山企业的保有矿产储量逐一重新 检测核定,准确测绘反映当前现状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编制储量计算图,并提交权威矿产储量报告。
  二是开展占用储量登记。根据检测核定的数据,对矿山企业占用的 矿产储量进行重新登记,并以此为依据建立储量管理台账,作为实施储 量动态管理的依据。
   三是实行矿山动用储量报审制度。由矿山企业根据其生产能力和开 采方案按年度对动用储量块段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储量块段位置( 用标准直角坐标锁定)、开采面积、开采时限、回采率及采出量,并附 相应的井上下对照图、储量计算图等申请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各个企业不同矿种、不同采矿方法和开采工艺等逐一核定其开采回 采率指标,并对照企业上年度的开采情况,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批,将 相应指标下达给矿山企业,企业按照审批的范围组织开采,在年终时按 规定进行储量报损和注销,并将有关数据如实反映在各企业的储量台账 上。
   四是实施动态跟踪监测。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储 量块段和矿产储量进行采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给企业的动用 储量块段的批复,逐年对企业开采位置进行现场标注,对企业实际开采 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滚动抽查,并对跟踪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分 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对开采布置不合理、开采方式落后,致使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规定 标准,造成矿产资源浪费的,责令其改正并加征其浪费部分资源储量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
  2.对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厚弃薄或其他破坏性开采行为,责令 其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按“ 破坏环境资源罪”论处。
  3.对擅自扩大采掘块段进行生产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并进行 相应的处罚。其擅自扩大的储量在次年度动用储量块段指标中扣减。
  4.对核查中发现有越层越界开采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5.对因生产及其他正当原因需要扩大块段范围和增加动用储量的, 按规定重新申请。
  6.对经批准的开采块段因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其他客观 原因无法正常采矿的,经审查核实后,重新调整其年度开采块段及有关 指标。
  7.因生产勘探和非正常损失引起矿产储量、注销量发生重大变化的, 企业应按规定提交储量报告,经评审、认定后重新计算企业保有储量。
   通过实施严格的储量动态管理,为建立政府管理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的资源优化配置打下良好的基础。有利于增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 察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矿产开发利用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确 保国家资产不流失,确保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足额征收,确保矿业秩序的 健康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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