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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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

 业务范围

  (一)区域地质调查

  本资质规定的区域地质调查, 是指通过地质填图和综合研究等方法,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沉积岩、岩浆岩、变质岩)、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重点有所不同的调查研究工作。包括按标准图幅进行的区域地质调查和对选定区域进行的综合性或专项性区域地质调查。

  (二)固体矿产勘查 本资质规定的固体矿产勘查,是指以调查评价区域矿产资源潜力和寻找及探明固体矿产资源为主要目的的地质工作。包括各种工作程度的固体矿产资源调查与勘查。

  (三)提交各类地质报告

  地质报告指对矿产资源、地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书面总结。它是以地质项目对象,按照地质设计进行工作,用文字、图件、表格等形式组成的地质材料。地质报告的提交,标志着地质项目的勘查工作阶段或最终结束。

  (四)新发现矿产地

   新发现矿产地指报告期内在区域地质调查、矿产预查、普查、物化探异常检查和成矿原景区等信息的基础上,新发现或根据已知矿点(包括以往已否定的矿点)及群采线索,经初步工作证实的具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矿产地。

  主要要求:

  1、对矿体分布和埋藏情况有一定的地质调查和必要的工程揭露、控制;

  2、对矿石量有正规取样化验资料,矿石品位、矿体厚度等指标符合现行矿产工业要求;

  3、矿产地的资源量或储量规模除岩金为一吨、砂金为0.5吨以上外,其他矿种要达到《现行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小型规模上限的二分之一的标准;

  4、资源量或储量地质控制程度为推断的——预测的资源量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