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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矿业权市场中的矿业权评估机构
来源:陕西地矿新闻    加入时间:2008-1-10 15:45:28    作者:佚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发布了一系列法规和规定,促使我国矿业权市场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矿业权评估机构作为矿业权市场体系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应运而生。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对出让或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必须缴纳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为此国土资源部专门发布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必须遵守本办法;对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需进行转让评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目前,我省同全国一样对出让或转让国家出资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评估缴纳价款的工作已经起步,矿业权市场正在逐步形成和发展。于是,矿业权评估它是矿业权市场必不可少的环节,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设立和存在也就成为必然。这是我国矿业权市场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也是我国地矿行业体制改革发展的必然走势。

  从事矿业权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成立,按照国家规定必须符合两个必备条件,一是符合国务院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伙制有限责任制企业;二是对从业人员中具备矿业权评估执业的人员及数量的要求,矿业权评估从业人员执业必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在国土资源部注册取得。符合两个基本条件,通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证书的社会中介机构才可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陕西秦地矿业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最初是由陕西省地矿行业八大家以国有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2003年初就是按照国家上述要求进行了改制,陕西省地矿行业八大家退出评估机构,由取得执业的矿业权评估师重新发起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经国土资源部重新审批核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证书,成为合法的矿业权评估机构。依法设立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成为独立的社会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平竞争,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各界提供服务,合理收取费用,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矿业权评估机构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国家、矿业权人(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其他投资者)共同构成矿业权市场的主体。矿业权评估机构在矿业权市场中作为一般民事主体,是为矿业权市场的其他主体在矿业权流转、交易中服务的,其主要业务就是对需要流转、交易的探矿权采矿权(矿业权市场中的客体)的价值进行评估。矿业权评估的实质是指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其目的是为探矿权和采矿权交易或其它市场经济行为提供为矿业权定价的参考意见或依据。矿业权评估机构向评估委托方提供的评估报告,它是载明在一种特定的条件下,根据某种技术思路,在一个确定的时点上,对评估对象做出的一种结论性意见。由于条件、思路、时点都是可变的,因而结论也不是唯一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评估只能是某些专家提供的一项咨询服务。

  评估机构在矿业权评估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这个办法对矿业权评估对象的条件、评估工作的程序、评估工作的委托、委托评估的矿业权人与评估机构各自的责任、矿业权评估的主要依据、矿业权评估的方法、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评估结果的确认等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土资源部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矿业权评估指南》,对矿业权评估的理论和方法作了详细地全面地阐述和介绍,是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的工具书。国土资源部还发布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评估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以及国务院的三个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这些法规和规章构成了矿业权评估的法律依据,评估机构必须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并在评估工作中严格遵循这些法规和规章。

  作为矿业权市场中的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机构所提交的评估报告,就一个具体的评估对象作出的评估结论(矿业权的价值),直接影响到该矿业权交易双方的利益。因此,评估结论必须建立在科学、客观、公正的基础之上。要保证评估结论的科学、客观和公正,关键在于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是否科学、客观和公正。《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评估机构对其评估报告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矿业权评估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明确要求,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要实事求是,坚持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评估质量”,“矿业权评估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评估机构必须以这些规定严格要求和约束从业人员,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严把评估质量关,确保评估结论的科学、客观和公正。从而,努力塑造和树立评估机构自身在矿业权市场上的良好企业形象,共同营造矿业权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在矿业权流转、交易活动中,评估机构与矿业权市场主体(地矿行政机关、矿业权人、矿业投资人)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因此,评估机构必须始终围绕为矿业权市场主体服务这个主题,扎实认真地开展矿业权评估工作。我们陕西秦地矿业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是西北地区最早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几年来在矿业权评估工作方面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培养和锻炼了评估队伍,提交的几十个项目的评估报告,都通过了省级和部级确认,以自身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和良好的服务质量,初步赢得了评估委托方的好评。今后,我们一定发扬成绩,克服缺点,把全心全意为地矿行政机关、矿业权人和矿山企业提供最优质的服务的宗旨贯彻矿业权评估工作的始终,与各级地矿行政机关、矿业权人和矿山企业建立密切的联系和良好地合作关系,共同努力为培育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