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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量审批程序

矿产储量审批程序 

    矿产储量审批可分为四个环节。

    凡需要审批的矿产储量报告,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应在上一年度11月底前,向勘查区所在地省级矿产储量审批办事机构申报,经国土资源部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平衡后,制定下达年度审批计划,报告提交单位应按照审批计划的安排及时送审。送审的报告必须是正式报告,各种资料齐全。审批办事机构收到送审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正式审查意见。完成审查程序后,由审查办事机构起草批准书并连同审查意见书报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人批准。报告审查批准期限,自收到储量报告之日起至批准书签发之日止,不得超过6个月。

矿产储量审批主要内容

    依据审批目的,矿产资源审批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以固体矿产为例):

    (1)地质研究程度的审查与评价。它包括:成矿地质背景、成矿地质条件和主要控矿因素是否查清,矿体规模、产状及其空间分布特征和控制因素是否查明,对矿石的质量和选(冶)加工技术性能是否查清,对有用组份的利用方式和利用途径是否查清,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是否查清;对工作区内具有利用价值的共、伴生矿产是否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了综合勘探和综合评价。

    (2)控制程度评价。它包括:勘探类型确定是否有充分依据,勘探手段的选择是否合理,勘探工程间距是否符合相应储量基本条件;各级储量比例是否达到有关规范或规定的要求。

    (3)各项勘查工作质量是否达到有关规范、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

    (4)储量计算合理性评价。它包括:矿体圈定是否严格执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下达的矿床工业指标;储量计算方法确定是否有充分依据;各项储量计算参数的选择是否合理。

    (5)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了矿床技术经济评价。

    (6)资料完备程度。它包括正文、附图、附表、附件是否齐全、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